江蘇中環廢氣檢測提示:注意!這些VOCs排放行為都是違法的
近年來,我國對空氣污染重視程度逐步提升,尤其是發達地區,污染情況嚴重,更需要引起關注。2010年前后,霧霾問題爆發,國家大力嚴抓大氣污染違法行為,并對包括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在內的污染進行了規范要求。
那么,我們就來總結一下,VOCs排放常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。
1、采用外部排風罩收集廢氣
按行業相關規范規定,在據排風罩開口面z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,控制風速未達到0.3m/s,屬于違法行為。
2、含VOCs產品及有機聚合物
產品使用過程中,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再密閉空間內操作,又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,屬于違法行為。
3、排氣筒高度
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建排氣筒,或排氣筒高度低于15米(有其它特別考慮經有關部門核準的情況除外)屬于違法行為。
4、未按大氣污染排放標準要求排放
排放大氣污染物,應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、其他開口等排放口外1米,距離地面15米以上位置進行檢測。若廠房不完整,比如有無房頂卻無圍墻的情況,嘖嘖操作工位下風1米,距離地面1.5米以上位置進行監測,依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內平均濃度值超過6mg/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超過20mg/m3屬于超標。
5、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,或者正壓狀態下泄露檢測值超過500μmol/mol。
6、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
收集的廢氣中若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3kgh,則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,且處理效率不低于80%。對于重點地區,若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2kgh,則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,且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%。若是原輔材料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。
7、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
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,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,等待檢修完畢方可同步投入使用。如果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,需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。
8、未按規定建立臺賬
未按規定建立臺賬,記錄廢氣手機系統、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,比如廢氣處理量、運行時間、停留時間、操作溫度、吸附劑再/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關鍵運行參數的,屬于違法行為。
9、z后是對于設備和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,也容易出現違法行為。
①企業密封點數量不低于2000個,但未開展泄露檢測與修/復工作;
②未按規定的頻次、時間進行泄露檢測和修/復;
③現場隨機抽查,當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時,若發現2個以上不在修/復期內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;
④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,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露檢測和修/復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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